(2015)登民一初字第2124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8-29)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24號
原告郭某某,女,漢族,1979年1月12日生。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1975年10月26日生。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楊菊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劉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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