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833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登民一初字第833號
原告張某某,女,1978年10月5日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77年5月1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王鴻濤
人民陪審員 張劉典
人民陪審員 徐進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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