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澗民四初字第575號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澗民四初字第575號
原告趙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本人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日結婚,于2013年6月一天突然接到王某某朋友的電話,告知我,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拘禁了,被關到洛陽市戒毒所強制戒毒兩年,我得知王某某吸毒非常生氣,王某某一直隱瞞自己吸食毒品,因為我和王某某是二婚家庭,組織一個家庭非常不容易,為了挽救這個家庭,只要王某某今后不再吸毒,我就原諒了她。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出獄,誰知道她死不悔改,2015年王某某重新復吸毒品,多次勸說她,依然不改,于6月一天在家發現她藏在衣柜里的毒品和吸管,我徹底對她絕望了,實在無法與王某某繼續生活下去了,我還有我的孩子,不能讓王某某影響我的孩子,為了這個家為了孩子,本人趙某某堅持要求與王某某離婚,請求法院解除我與王某某的婚姻關系。請求:請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被告王某某口頭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我承認以前我吸毒,之后我就戒毒了,原告說在衣柜里見到毒品不屬實。
經審理查明:2010年原告趙某某與告被告王某某相識,于2012年4月27日登記結婚(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王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被洛陽市公安局戒強制戒毒所強制戒毒至2014年10月30日,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并引起訴訟。原告趙某某提出離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因為被告王某某吸食毒品問題,導致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趙某某提出與被告王某某離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于判決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迎春
人民陪審員 于國軍
人民陪審員 楊文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會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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