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澗民四初字第500號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澗民四初字第500號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耀武、史松峰(實習),河南經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周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耀武、史松峰,被告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在新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bj410323-2013-000758;原、被告婚后生育兩女,長女王某甲出生于2009年6月12日,次女王某乙出生于2013年7月3日。家庭主要資產情況:原、被告剛買的二手房首付十萬,分期已付二個月,有四萬元公司股份,原告負債五萬四千元,被告負債四萬四千元。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實及原因。原、被告雙方由于婚前沒有深入的了解對方,致使從結婚之日起夫妻間矛盾就不斷發生。發婚禮請帖時因一句話不和,被告將所有請帖燒毀、結婚證當場撕毀,但原告迫于情勢原因只能隱忍。在大女兒出生之前的三年里,雙方幾乎月月吵架,對原告與他人的正常工作交往行為都疑神疑鬼,多次無事生非:白天到原告工作單位大鬧,晚上在家里床頭連說帶罵折磨原告到凌晨,并經常以死亡詛咒原告,原告沒有感受到夫妻間應有的體貼與溫暖。2009年隨著大女兒的出生,被告對原告的態度不但沒有轉變反而變本加厲。因為有了孩子,每當被告無理取鬧時都會抱著孩子以離婚威脅原告。這期間被告拉著原告去縣城辦離婚不下十次,但每次到了之后被告都以各種借口不予辦理,之后隨著孩子的成長,被告竟然一有爭吵就會把剪刀放到孩子手中并教育她:“你爸爸不是什么好人,在外邊有女人,長大后一定拿刀殺了他!”有一次由于矛盾發展的非常嚴重,雙方父母坐下來一起調解,原告提出離婚,被告父親及被告以打斷原告雙腿相威脅,后不歡而散。由于家庭矛盾不斷,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矛盾也不斷升級,致使雙方都難以理智對待,前不久被告拿著刀在做一件蠱惑、詛咒別人的事,原告與其發生爭執,奪過其手中刀具,舉起兩次都差一點落下,險些釀成大禍!此外,被告對于孩子也不僅不細心照料,往往將夫妻間的怨氣發泄在孩子身上,一有爭執就在孩子面前教導“以后長大不要養你奶奶,不要養你爸爸”之類的話,當著孩子面拿著刀在自己手腕上來回拉動,尋死覓活;此后便不再接送孩子上下學,對孩子生活學習也不管不問。2015年6月23日早晨,又因為一些瑣事被告無事生非,要去公司鬧騰不讓原告上班,因被告知道原告近期在公司要進行職位評審;于是兩人發生沖突。之后被告打電話呼叫其父母在我上班等公交車時,在站臺合伙將我毆打并報長春路110,經公安部門調解,雙方去河科大第一附屬醫院看傷,在醫院科室走廊長凳上,被告及其父母和其姑姑4人合伙將原告又一次無端毆打,被打之后原告報警天津路派出所,在天津路派出所調解下,雙方各自找醫院驗傷,由于被告父母、姑姑均是河科大第一附屬醫院職工,被告自稱驗傷結果為耳膜穿孔,揚言要原告負刑事責任、將原告趕出洛陽、讓原告不能再在公司上班等相威脅,F在原告天天都處在恐懼之中,家庭已經破裂,人身安全毫無保障可言。綜上所述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的之間的婚姻感情已經破裂,沒有持續婚姻的可能;加之被告暴燥的性格及行為,嚴重威脅原告自身及父母家庭的安全,漠視對孩子的教育,嚴重影響孩子的成長及身心健康;原告也自知本身也是年輕、脾氣暴躁,若在被告長期過激行為的刺激之下,必然引發更為嚴重的傷害案件,破裂的婚姻繼續維持將造成不可挽回的家庭悲劇。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家庭、父母女兒身心安全及健康;特向貴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依法確定婚生女王某甲、王某乙的撫養關系;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感情很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2009年6月12日婚生長女王某甲出生,2013年7月3日婚生次女王某乙出生。原告請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庭審中原告提交有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原被告感情破裂。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王某某要求離婚,被告周某某不同意離婚,原告向本院提供有關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維護雙方的婚姻關系和家庭的和諧穩定,對原告要求離婚等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張洋
人民陪審員 劉麗群
人民陪審員 黨妞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師麗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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