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礦民初字第77號
——甘肅省礦區人民法院(2015-9-1)
(2015)礦民初字第77號
原告楊某某。
被告馮某。
本院在審理楊某某訴馮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馮某承擔。
審 判 員 韓志剛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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