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224號
——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管少民初字第224號
原告劉某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
被告張某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張某某現下落不明,準備繼續尋找張某某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張健華
人民陪審員 張志慧
人民陪審員 郭秀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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