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429號
——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管民初字第2429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余勝利,河南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淑萍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328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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