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416號
——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惠民初字第1416號
原告馬某某,男,1957年9月7日生,回族。
被告徐某,女,1958年2月1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以雙方雙方已和好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審判員 穆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史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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