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61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15-10-1)
(2015)天刑初字第610號
公訴機關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張某。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烏天檢公訴刑訴(2015)9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明劍、張相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鐘翠芳、靳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張某在交友軟件陌陌中建立一個虛擬名為“劉忻娜”的女性帳號與被害人趙某某相識,并利用手機變聲軟件取得其信任,先后以父母生病、單位集資建房、房屋過戶、父母離世等理由,騙取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225000元。
2.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張某在交友軟件陌陌中建立一個虛擬名為“李娜”的女性帳號與被害人李某某相識,并利用手機變聲軟件取得其信任,以外地上學學費不夠、交房款等等理由,騙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55000元。
3.2011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張某在交友軟件陌陌中建立一個虛擬名為“夏雪”的女性帳號與被害人王某某相識,并利用手機變聲軟件取得其信任,先后以母親患有骨癌、母親去世、父親病重等理由,騙取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175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有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人民幣45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詐騙三被害人人民幣455000元的事實認可,辯解及辯護稱其事后向被害人打了欠條,已轉化為欠款性質。其辯護人認為第1、第2起事實中被害人缺乏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第3起事實應按一般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計入犯罪金額;被告人委托被害人報案,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無前科劣跡,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希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張某通過交友軟件陌陌中建立的虛擬名為“劉忻娜”的女性帳號與被害人趙某某相識,并利用手機魔音變聲軟件將自己手機通話中的聲音變為女聲,取得被害人趙某某的信任,先后以家中父母生病、單位集資建房、房屋過戶、父母離世為由,騙取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225000元。
2.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張某通過在交友軟件陌陌中建立的虛擬名為“李娜”的女性帳號與被害人李某某相識,并利用手機魔音變聲軟件變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先后以外地上學學費不夠、交房款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76000元。后用騙取被害人趙某某的錢退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21000元。至案發,未能退還金額為人民幣55000元。
3.211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張某通過交友軟件微信建立的虛擬名為“夏雪”的女性帳號與被害人王某某相識,并利用手機魔音變聲軟件取得其信任,先后以母親患有骨癌、母親去世、父親病重為由,騙取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250000元。后用騙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錢款退還被害人王某某75000元。至案發,未能退還金額為人民幣175000元。
以上,被告人張某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455000元,贓款已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以下事實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被害人趙某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稱:2014年2月25日左右其通過陌陌聊天軟件認識了一名叫“劉忻娜”的女孩,并互加了微信號。“劉忻娜”在微信朋友圈和陌陌中發布借錢買集資房的信息,因“劉忻娜”稱可以將石河子的房子賣掉還款,其覺得有還款能力就答應借10000元。2014年3月初其帶了10000元現金到了百商百樂苑小區24號樓3單元102室“劉忻娜”家中,見到張某,張某稱“妹妹劉忻娜”陪母親到醫院檢查身體不在家,其就將10000元現金交給了張某,張某出具了欠條。2014年3月中旬,“劉忻娜”稱母親得了乳腺癌,急需用錢,其于2014年3月14日通過銀行ATM機給張某的工商銀行卡轉帳15000元。隨后,“劉忻娜”以母親治病為由多次借錢,其陸續給張某的工商銀行卡轉帳78000元。經過這些事后,其與“劉忻娜”確立了戀愛關系。2014年4月,“劉忻娜”稱賣石河子的房子過戶費不夠,其給張某的工商銀行卡分兩次轉帳37000元左右。2014年6月,“劉忻娜”稱母親過世,家中親戚到家中催帳,其又通過支付寶向張某的工商銀行卡轉帳30000元。2014年8月初,“劉忻娜”以辦理母親遺產為由讓其匯款,其通過支付寶給張某的工商銀行卡轉款1700元。2014年9月20日,張某給其打電話稱,“劉忻娜”晚上回家遇到小偷入室搶劫受傷住院需要手術,其向張某的工商銀行卡轉帳35000元。2014年11月4日,張某打電話稱欠吳凱軍10000元向其借錢,“劉忻娜”也打電話哭著說吳凱軍帶人堵在家門口要帳,其向張某的工商銀行卡轉帳8300元。2014年11月,其催張某還錢,并要求與“劉忻娜”見面,但是“劉忻娜”以各種理由拒絕見面。其問張某“劉忻娜”與張某是不是同一人,張某不承認。2014年12月,其與張某同住20天,但在20天內,其從未見過“劉忻娜”,也未在家中接到過“劉忻娜”的電話。但在其外出買菜或張某有事出去的時候,“劉忻娜”的電話就會打來,稱在外面辦母親的遺產事宜。2015年1月,其回陜西老家,“劉忻娜”又稱給公安局的領導送禮,其通過支付寶給張某的工商銀行卡轉帳8400元。其回到單位,張某又稱“劉忻娜”來月經,其通過支付寶轉帳1000元,通過銀行轉帳1000元。2015年2月24日晚,其與同樣受騙的李某某出現在張某家時,張某承認并沒有“劉忻娜”這個人,“劉忻娜”的聲音是張某通過手機魔音軟件變聲形成。其被騙金額共計225000元。張某詐騙所用的工商銀行卡號為6212263002003851097。
2.被害人李某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稱,2013年7月15日左右,我通過手機上的陌陌聊天軟件認識了一個自稱叫“李娜”的女子,后通過聊天互留了電話,之后發展成戀愛關系。2013年7月“李娜”以考研需要學費為由,向其借款23000元,其通過工商銀行的ATM機轉帳到張某已注銷的一張工商銀行卡中。2013年8月“李娜”向其還了5000元。2014年7月25日,“李娜”以買房為由,向其借40000元,其通過工商銀行ATM機轉帳到張某的卡號為6212263002003851097的工商銀行卡中。2014年8月“李娜”又以裝修房子為由,從其工資卡中取了13000元。2014年12月“李娜”的哥哥張某給其出具了76000元的欠條,2015年2月27日其和趙某某一起到張某家中,才知道張某和“李娜”是一個人,后張某向其還款21000元。
3.被害人王某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稱,2011年11月,其通過手機微信認識了一名叫“夏雪”的女子,互相留了電話,經多次接觸,于2012年2月確立了戀愛關系,但“夏雪”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見面。2012年3月“夏雪”以其父母離異,法院凍結了她們家所有財產為由,向其借5000元買回重慶的飛機票。其于當日在烏市中亞北路一個工商銀行ATM機向“夏雪”母親陳某某的工行卡里轉帳5000元。后“夏雪”又以其母親陳某某患有骨癌、母親過世、父親病重等理由,騙取其245000元。2014年7月21日其與“夏雪”的哥哥張某去博樂看望其父母,在賓館其從張某的手機上發現張某向“夏雪”發的信息,其才發現張某和“夏雪”為同一個人。經其質問,張某承認其通過手機魔音軟件并虛擬“夏雪”的女性名字與其聊天。后張某向其還款75000元。
4.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稱,2014年2月,其在陌陌交友軟件上申請了一個女性帳號“劉忻娜”,并通過手機自帶的魔音變聲軟件認識了趙某某,趙某某看到其朋友圈內的信息后,將10000元現金帶到其家中,交給其本人,其給趙某某打了一張10000元的欠條。然后,其以“劉忻娜”的名義,分別以單位集資建房、父母生病、父母離世、親人住院、房屋過戶等理由騙了趙某某的錢。后來其給趙某某打了240000的欠條,其還了一部分,實際欠趙某某的錢應該是225000元。其有兩部手機,一部是自己平時用的,一部是為“劉忻娜”這個身份用的。2014年12月,趙某某到家中,與其住了20多天,其和趙某某一起的時候,趙某某拔打“劉忻娜”的電話,其就不接。等其與趙某某不在一起的時候,其就以“劉忻娜”的身份給趙某某打電話。
其還用陌陌交友軟件注冊了一個虛擬的身份“李娜”,并用魔音軟件變聲,以到外地學習但學習費用不夠、交房款等名義騙了李某某76000元,后其用騙趙某某的錢給李某某還了21000元,尚有55000元未還。
2011年11月左右,其用微信交友軟件中申請的“夏雪”的名字認識了王某某,并互留了電話,用手機魔音軟件用女性的聲音與王某某聊天,之后二人確立了“戀愛”關系。自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其用“夏雪”的身份多次以買飛機票、母親生病、母親過世、父親病重、能幫王某某母親打贏官司為由,騙取王某某250000元,包括其使用王某某提供的同事銀行卡透支80000元。詐騙所用的銀行卡包括其自己的卡號為6212263002003851097工商銀行卡和其持有的其母親陳某某的農業銀行卡。2014年7月,在博樂市的一個賓館,王某某翻看了其手機發現被騙了,其當場給王某某打了一張250000元的欠條。后其用騙李某某的錢向王某某還款75000元,尚有175000元未還。
5.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照片二張,證實趙某某與張某虛擬的“劉忻娜”的聊天記錄。
6.工商銀行自助終端憑條,支付寶交易截圖,證實趙某某多次通過銀行、支付寶向張某轉帳的事實。
7.戶名:張某,卡號6212263002003851097的工商銀行卡收入明細,證實被告人張某通過該卡收取被害人錢款的事實。
8.張某于2015年2月23日向趙某某出具的借據,內容為張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以家人住院、母親出殯、房屋過戶交費等原因向趙某某借款240000元,定于2015年3月1日前全部歸還。
9.張某于2014年12月14日向李某某出具的欠條,內容為張某欠李某某共計76000元,定于2014年12月19日前歸還。
10.張某于2014年7月13日向王某某出具的借條,內容為張某因買狗、買房等原因向王某某借款250000元,其中70000元定于2014年7月31日前歸還,另18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歸還。
11.身份信息,證實張某出生于1986年3月12日,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3.抓獲經過,證實公安民警于2015年2月27日將張某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45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所持“被害人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的辯解及辯護理由與本院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不符。經查,被告人張某通過網絡交友軟件虛構女性身份,編造虛假事實實施詐騙,被害人基于幫助心理及“戀人”身份,向被告人交付錢款,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被害人存在過錯行為,反而說明被告人詐騙手段惡劣,對辯護人該項辯護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及辯護人辯解及辯護稱“被告人已向被害人出具欠條,該事實的性質已變為民事糾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認為,被告人基于詐騙的故意騙取他人錢款,犯罪行為已經既遂,其事后出具欠條承諾還款的行為,不能改變被告人先前實施的詐騙行為的犯罪性質,亦不構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持“被告人委托被害人報警,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與事實不符,經查,被害人趙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至張某家中索要被騙錢款未果,至公安機關報警,并帶公安民警至張某住所將被告人抓獲,被告人張某到案后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不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該項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的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經查,被告人向多人,多次實施詐騙,詐騙數額巨大,贓款予以揮霍,且在第一次詐騙被他人識破后,仍不思悔改,繼續行騙,應當認定其主觀惡性較強,犯罪性質較為惡劣,辯護人的該項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當庭亦表示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根據量刑規范化相關意見,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公民私人財物所有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對被害人的損失予以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中
代理審判員 王振國
人民陪審員 楊春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
書 記 員 陳 亮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