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5125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鞏民初字第5125號
原告劉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漢族。
被告趙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員 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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