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少民初字第195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鞏少民初字第195號
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被告韓某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雙方協商和好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審判員 孫艷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尚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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