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5092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5)
(2015)鞏民初字第5092號
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漢族。
被告翟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震震
二○一五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馮義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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