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少民初字第163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鞏少民初字第163號
原告李某甲,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鞏義市。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鞏義市第十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鞏義市。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姚璆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白有成,被告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于1999年2月15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17日生育女兒李某乙,2004年5月20日生育兒子李某丙。由于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造成婚后夫妻感情差,3年多來,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分割婚前婚后財產,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董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原被告經人介紹后確認戀愛關系,感情很好,結婚后生育一雙兒女,一家四口幸福美滿。被告與原告的矛盾系家庭小事所致,被告愿意給予更多的包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至年幼的兒女,讓他們在一個殘缺的家庭中生活,所以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1998年10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婚前感情較好。1999年2月25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雙方因一些家庭瑣事有爭吵。1999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李某乙,2004年5月20日生育一子李某丙。2015年3月,原被告雙方發生矛盾,被告搬離雙方共同居住的鞏義市新華路165號院5號樓附6號房子。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婚前感情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生育兩子女,有較深的感情,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響。但只要雙方加強溝通、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甲與被告董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于收到交納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交費帳戶:鄭州市財政局收款專戶;帳號:9230520109033282;開戶行:鄭州銀行營業部。
審判員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符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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