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012-1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9)
(2015)鞏民初字第4012-1號
原告白某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鞏義市第十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榮來,鞏義市第十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白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審 判 長 張震震
人民陪審員 趙朋明
人民陪審員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馮義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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