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333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鞏民初字第4333號
原告校某某,女,2015年10月10日死亡。
被告秦某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校某某訴被告秦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校某某已于2015年10月10日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結訴訟。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由原告校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尚玉拴
審 判 員 賀金濤
人民陪審員 張應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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