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少民初字第210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18)
(2015)鞏少民初字第210號
原告喬某某,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被告柴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喬某某訴被告柴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原告喬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喬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喬某某承擔。
審判員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符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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