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985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鞏民初字第4985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管理,鞏義市第十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某某,男,1964年12月10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希珍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賀金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省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