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102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鞏民初字第4102號
原告程某某,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程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震震
二○一五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馮義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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