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288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5)鞏民初字第4288號
原告趙某某,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鞏義市第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員 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李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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