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2356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鞏民初字第2356號
原告袁某某,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朱天慶,鞏義市第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曉陽,鞏義市第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某某,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某某訴被告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袁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袁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馬文川
人民陪審員 張應照
人民陪審員 付永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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