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1963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鞏民初字第1963號
原告楊某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盧志強,鞏義市第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道,鞏義市第十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賀東方
人民陪審員 李玉和
人民陪審員 趙書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萌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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