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268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鞏民初字第4268號
原告白某某,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鞏義市第十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白某某訴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白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繼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康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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