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少民初字第151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鞏少民初字第151號
原告翟某某,男,2015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翟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撫養費糾紛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以私下協商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翟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減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擔。
審判員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符 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