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061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鞏民初字第4061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漢族。
被告孫某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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