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033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鞏民初字第4033號
原告董某,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勝利,鞏義市第十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某訴被告王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董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減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董某負擔。
審 判 長 尚玉拴
人民陪審員 張應照
人民陪審員 付永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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