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66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66號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7月29日,漢族。
被告徐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3月10日,漢族。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2009年農歷7月27日生育兒子徐某甲,于2012年農歷10月2日生育女兒徐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太大,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架、生氣,且被告對家庭不管不問不盡丈夫職責。經原告及親屬多次勸解,被告仍不思悔改,令原告傷透了心,最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徐某甲、婚生女徐某乙由被告撫養,撫養費被告承擔,原告可以隨時探望孩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本院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2009年3月23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2009年9月15日生育兒子徐某甲,于2011年10月30日生育女兒生徐某乙。婚后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確處理夫妻關系,雙方產生矛盾,原告訴至本院形成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日常生活中出現矛盾,雙方應互相包容、互敬互愛,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徐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通過本院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建生
代理審判員 呂改麗
人民陪審員 徐忠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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