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終字第4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5-7-13)
(2015)阿中刑終字第40號
原公訴機關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2015年3月12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12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審理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阿刑初字6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 000元。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上訴人張某申請撤回上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某撤回上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刑初字65號刑事判決書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 曉 龍
審 判 員 哈那提別克•阿美
代理審判員 張 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宋 奎 秀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