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漢陽民一初字第00598號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鄂漢陽民一初字第00598號
原告:唐某。
被告:丁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唐某訴被告丁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100元由原告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
審判員 葉凌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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