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漢陽民一初字第00561號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鄂漢陽民一初字第00561號
原告:袁某
被告:孟某
原告袁某訴被告孟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原告擔(已交納)。
審判員 葉凌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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