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漢陽江民初字第00194號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鄂漢陽江民初字第00194號
原告:胡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擔(已交納)。
審判員 梁志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蔣 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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