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380號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380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無職業。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洪山區看守所。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洪檢刑訴(2015)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祥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謝某在其租住的武漢市洪山區新路村西港25號205房內,使用偽造的湖北博士來科技有限公司“漢陽龍騰世紀廣場”消防工程合同,并謊稱其承接了該工程施工項目,騙得被害人付某的信任。后謝某以合伙承接該消防工程項目為由,與付某簽訂合伙承包工程協議,以需先行支付合作保證金為手段,騙得付某人民幣65000元。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害人付某出具諒解書表示愿意諒解被告人謝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出具的抓獲、破案經過;被害人付某的報案及陳述材料;被告人謝某的身份情況;證人何某的證言;湖北博士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偽造的湖北博士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書;合伙承包工程協議書及收條;銀行交易明細對賬單;諒解書;被告人謝某的供述與辯解;其他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謝某能取得被害人諒解,亦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文娟
代理審判員 張 瓊
人民陪審員 朱燕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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