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99號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99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30日被逮捕,F羈押于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洪檢刑訴(2015)7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在武漢市洪山區大洲村“非常完美”化妝吧旁的巷子內,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4顆販賣給黃芳榮,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上述毒品為甲基苯丙胺。重0.38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具有當庭自愿認罪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彭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