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64號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64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武漢新紅郡康體飲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洪檢刑訴(2015)7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才勝出席法庭,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并自行辯護。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位于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道489號領秀城1棟3層01室的武漢新紅郡康體飲食有限公司因故停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欠員工高某等39人工資款共計83,558元。同年10月28日,上述員工代表與犯罪嫌疑人張某調解并達成協議,張某承諾于同年11月15日前支付全部拖欠工資,但到期后犯罪嫌疑人張某未履行協議。2015年3月10日,武漢市洪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對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期限改正指令書》,但該公司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改正,且犯罪嫌疑人張某故意逃避支付上述勞動報酬。
被告人張某于2015年5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將拖欠工資已經全部發還完畢,并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庭審過程中均不持異議,并有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出具的1.抓獲、破案經過;相關證書;相關涉案照片;身份證明材料;諒解書及收條;2.證人徐某、高某、萬某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4.公安機關審訊視頻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拖欠工資已經全部發還完畢并取得對方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已繳納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瓊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龔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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