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71號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71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熊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洪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昱洲,湖北邦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洪檢刑訴(2015)7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尋釁滋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熊某同宋成、林希、汪躍華(均另案處理)等人持自制手槍、砍刀等作案工具,駕車來到武漢市洪山區烽火停車場內,無故對停車場工作人員徐華中和劉鴻林進行毆打,其后又將二人強行帶至本市洪山區青菱街青菱小區武漢天成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內繼續實施毆打,并強迫二人下跪。后經法醫鑒定,徐華中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某具有當庭自愿認罪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被告人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彭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