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2號
——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02號
公訴機關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無業。2014年10月14日因介紹、容留他人賣淫被決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11日因介紹他人賣淫嫖娼被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繳違法所得八十元。因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黃石市第一看守所。
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批捕公訴刑訴(2015)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西塞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瞿小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7日開始,被告人張某在其租賃的西塞山區沿湖路756副2號(原地址為西塞山區陳家灣99號)采取以介紹嫖客的方式容留賣淫。同月10日21時至22時,被告人張某先后介紹余某、石某(均已作行政處罰)到該處與賣淫女呂某發生性關系,余某、石某各支付費用人民幣150元。呂某支付提成80元(作行政處罰時已收繳)給被告人張某。當晚,上述人員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呂某、嚴某、余某、石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賣淫人員提供場所,并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其行為已構成介紹、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某多次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的指控,因沒有具體的事實支撐,不宜認定。被告人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介紹、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余佳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胡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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