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072號
——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072號
公訴機關竹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竹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竹山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15年6月3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公訴刑訴(2015)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斌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方治平(主審人)、章勝軍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竹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勝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朱某甲的妻子周某因車禍受傷。2005年,被告人朱某甲腰椎及左跟骨骨折。二人受傷后逢陰雨天氣,受傷部位都會疼痛。幾年前,被告人朱某甲臨近村民毛某(已于2014年農歷正月死亡)給朱某甲妻子周某一個罌粟果,并介紹說”這東西泡酒擦洗可以治傷痛”。朱某甲孫子將罌粟果拿著玩時種子撒落在附近地里,2014年,長出了罌粟果,遂泡酒治傷。2014年9月,朱某甲認為該東西泡酒可以治傷痛,就在自家茶園里多種了一些罌粟籽。2015年5月12日11時許,竹山縣公安局寶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被告人朱某甲種植在兩塊三角地里的3146株罌粟苗,遂對朱某甲進行了批評教育,被告人朱某甲夫婦得知其種植的是毒品原植物后,積極主動與公安干警一起現場鏟除,并交公安機關扣押銷毀。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證人朱某乙、毛某、周某等人的證言;2、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3、現場檢查筆錄、物證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4、鑒定意見;5、書證病情證明書、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非法種植罌粟原植物3146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種植罌粟的目的是為了治療其夫婦二人的傷痛,并非用于制造毒品或出售給他人牟利,在收獲前得知其所種植的罌粟是毒品原植物后,立即積極主動與公安干警一起現場鏟除,并交公安機關扣押銷毀,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故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范 斌
審判員 方治平
審判員 章勝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章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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