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25號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25號
公訴機關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宜昌市規劃局高新區分局工作人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月27日經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區分局執行。2015年7月2日經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秦小兵,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以宜市猇檢刑訴(201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卉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向某甲利用擔任宜昌市猇亭區建筑規劃設計室(以下簡稱設計室)出納員的職務便利,將部分收入、收款憑證不移交給會計入賬,多次把款項挪歸自己使用或出借給他人,累計挪用數額28.87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向某甲將收取的6萬元現金收入,坐支給鄧某使用。2007年11月30日,鄧某歸還該款。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向某甲將該款存入單位銀行賬戶,但未將發票記賬聯和銀行進賬單等收入、收款憑證移交給會計入賬。
2、2009年6月30日,宜昌市猇亭區規劃建設與環境保護局通過宜昌市猇亭區國庫收付中心,向設計室撥付經費1萬元。被告人向某甲未將收據記賬聯、銀行收賬通知等收入、收款憑證移交給會計入賬。
3、2009年6月15日、9月28日、10月26日和11月2日,湖北宜昌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銷售分公司、宜昌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宜昌市長江初級中學等4家單位,分別向設計室轉賬支付放線費、測繪費等業務費用2萬元、4萬元、2.04萬元和1萬元。被告人向某甲未將上述9.04萬元的發票記賬聯、銀行收賬通知等收入、收款憑證移交給會計入賬。
4、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甲將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通過轉賬支付的2萬元放線費的收賬通知,充抵所收其他單位的繳款憑證,移交給會計入賬。被告人向某甲未將該2萬元的發票記賬聯及相關單位的收賬通知等憑證移交給會計入賬。
5、2011年8月26日、9月5日,宜昌宏信房地產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向設計室轉賬支付放線費等業務費用20萬元,被告人向某甲未將繳款通知書、銀行收賬通知等收入、收款憑證移交給會計入賬。
上述未移交給會計入賬的公款,被告人向某甲利用擔任出納員的職務便利,分多次將款項從單位銀行賬戶支取或轉出,挪歸自己使用或出借給他人。其中,2008年10月出借給龔濤5萬元;2010年3月至10月挪用10萬元用于個人住房裝修;2011年下半年挪用10萬元歸還個人欠款;2012年上半年出借給廖某9萬元。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向某甲出具《調賬情況說明》并經領導簽字同意,對銀行存款科目進行調賬處理。2015年6月10日,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委托湖北賽因特司法會計和評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向某甲占用資金數額為32.04萬元。同月23日,被告人向某甲向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提供2009年4月為單位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回執2份,金額共計3.17萬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向某甲向設計室的銀行賬戶分兩次存入現金30萬元,用于歸還前期所挪用的公款。同月28日,被告人向某甲主動向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實,被告人向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
證人李某、鄧某、廖某、向某乙、龔某、黃某證人的證言,湖北賽因特司法會計和評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宜昌住房公積金匯繳憑證,設計室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相關記賬、調賬憑證、會計賬目及報表、部分資金使用人還款憑證,收據、發票、銀行進賬單等收入、收款憑證復印件,設計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共宜昌市猇亭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累計數額28.87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甲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向某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且已全部歸還所挪用的公款,對其依法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向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陳 勇
審 判 員 陳 斌
人民陪審員 符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向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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