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興山刑初字第00077號
——湖北省興山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鄂興山刑初字第00077號
公訴機關興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某,農民。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興山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興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興檢刑訴(2015)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興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曉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興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陰歷10月份,被告人錢某請女婿郭某在網上購買了一臺電網用于捕殺野生動物。2014年9月份,錢某將電網架設在興山縣榛子鄉石柱村一組楊家墩(小地名)的山林中用于獵捕野生動物,后錢某發現電網打死了一只“野羊”,錢某將“野羊”運回家中,與郭某一起將“野羊”宰割后部分自己食用,剩余三塊凍肉存放于自家冰柜中,后被森林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送檢動物組織樣本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鬣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具有自愿認罪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當庭供述無異議,且有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繪圖、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取樣筆錄等勘驗、檢查筆錄,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林刑鑒字(2768)號物證鑒定書,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興山縣森防和野生動物保護站出具的證明材料、網上截圖照片、戶籍證明,證人楊某、吳某甲、王某、張某甲、孫某、張某乙、曾某甲、吳某乙、林某、張某丙、曾某乙、郭某的證言,被告人錢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鬣羚一只,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某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錢某適用非監禁刑罰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錢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余 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費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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