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252號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252號
公訴機關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辯護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樊城檢公訴刑訴(2015)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麗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辯護人高玉章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7時許,被告人田某某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316國道襄陽市樊城區太平店鎮共建街路段,將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馬路的被害人吳某某撞倒,致吳某某受傷,吳某某(女)被送往襄陽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歿年76歲。
2015年5月6日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
經襄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樊城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田某某無證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驗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未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某步行橫過道路,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法醫學尸表檢驗認定,被害人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嚴重創傷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親屬與被害人吳某某親屬自行達成協議,田某某親屬自愿賠償被害人吳某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費共計人民幣7萬元,已即時付清,取得被害人吳某某親屬的諒解,吳某某親屬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田某某從輕處罰或判處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事故現場圖及案發現場照片,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及戶籍證明,學校證明,收條,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證言,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及回執,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回執,司法鑒定意見及送達回執,戶口本復印件,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建平
審判員 張 挺
審判員 崔 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閆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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