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34號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34號
公訴機關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無業。2015年7月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經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胡瑯瑯,湖北中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檢察院以孝南檢刑訴(2015)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胡瑯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6月初至6月30日,被告人宋某利用租住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區肖港鎮孝大路的門店開設賭場,內設14臺電子游戲設施組織賭博活動,其中包括“搖錢樹”捕魚機1臺(具有8個操作單元可供8人使用)、“牛氣沖天”捕魚機1臺(具有8個操作單元可供8人使用)、“老虎機”2臺、“蘋果機”2臺、“六獅王朝”8臺。2015年6月30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分局肖港派出所民警聯合治安大隊到上述被告人宋某開設的電玩店進行檢查,當場查獲參賭人員5人,并扣押“搖錢樹”捕魚機1臺、“牛氣沖天”捕魚機1臺、“老虎機”2臺、“蘋果機”2臺、“六獅王朝”8臺。經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分局治安大隊鑒定,上述被扣押的14臺電子游戲設施均具備押分、退分、退幣、定賠率以小博大的賭博功能。
為了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1.書證;2.證人余某甲、楊某、何某、徐某、孫某、殷某、余某乙、胡某的證言;3.檢查筆錄;4.鑒定意見;5.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以盈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及事實無異議;2.被告人開設的賭博機只有14臺,超過犯罪標準4臺,應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3.被告人宋某開設賭場時間不足一月,獲取非法利益較少,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小;4.被告人當庭認罪、無犯罪前科。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5年6月初至6月30日,被告人宋某利用租住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區肖港鎮孝大路的門店開設賭場,內設14臺電子游戲設施組織賭博活動,其中包括“搖錢樹”捕魚機1臺“牛氣沖天”捕魚機1臺、“老虎機”2臺、“蘋果機”2臺、“六獅王朝”8臺。2014年6月30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分局肖港派出所民警聯合治安大隊到上述被告人宋某開設的電玩店進行檢查,當場查獲參賭人員5人,并扣押“搖錢樹”捕魚機1臺、“牛氣沖天”捕魚機1臺、“老虎機”2臺、“蘋果機”1臺、“六獅王朝”8臺。經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分局治安大隊鑒定,上述被扣押的14臺電子游戲設施均具備押分退分、退幣、定賠率以小博大的賭博功能。“搖錢樹”捕魚機具備賭博功能,每臺含8個基本操作單元,“牛氣沖天”捕魚機具備賭博功能,每臺含8個基本操作單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宋某的身份信息,證明被告人宋某出生于1994年2月25日,案發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的事實;
2.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證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6月30日巡邏過程中在肖港鎮孝大路將涉案14臺電子游戲機及主板扣押的事實;
3.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分局(2015)第36號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證明涉案的“搖錢樹”捕魚機1臺,(每臺含8個基本操作單元),“牛氣沖天”捕魚機1臺,(每臺含8個基本操作單元),“老虎機”2臺,蘋果機2臺,“六獅王朝”8臺均具備賭博功能;
4.證人余某甲的證言,證明其于2015年6月中旬受被告人宋某邀請到被告人開設的賭博機店幫忙,2015年6月30日,該賭博機店被公安機關查獲的事實;
5.證人楊某、何某、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30日下午4時左右,三人在肖港鎮一路口拐角處的賭機室內玩打魚機,后公安民警將三人帶到派出所調查的事實;
6.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30日下午5點多,其在肖港鎮白馬寺路一店內玩打魚機,后公安民警將其帶到派出所調查的事實;
7.證人殷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30日下午4點多,其在肖港鎮孝花線路邊一電玩城內玩打魚機,后公安民警將其帶到派出所調查的事實;
8.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3月其將位于肖港鎮孝大路與白馬寺路交匯處的一棟三層樓房出租給他人的事實;
9.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證明其于2015年6月在孝感市孝南區肖港鎮孝大路開設了一家電子游戲設施店,該店內購買了二臺“打魚機”、二臺“老虎機”、二臺“蘋果機”、八臺“六獅王朝”可以供人賭博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第一款規定“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第三款規定“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綜上,被告人宋某設置的2臺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打魚機)含16個基本操作單元,另外12臺電子游戲設施均具備賭博功能,其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對被告人宋某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本案被告人宋某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單純以獲利的多少進行評價,且其開設賭場共設置28臺賭博機,超過法律規定入罪標準近兩倍,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宋某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宋某無犯罪記錄且當庭認罪,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魏克林
審 判 員 湯小望
人民陪審員 蔣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晏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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