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號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5-10-9)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1號
原告閆某,女,1938年1月20日生,漢族,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告方某甲。
被告方某乙。
被告方某丙。
被告方某丁。
本院在審理原告閆某訴被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閆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閆某負擔。
審判員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魏天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