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萬刑初字第00400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萬刑初字第00400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男,漢族,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審。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訴刑訴(2015)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國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8時許,被告人常某醉酒后駕駛晉AB***1號徐工牌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太原市萬柏林區和平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內環西街路口北側時,向左轉向駛入逆向車道,碰撞由北向南行駛的晉A4***0號東風雪鐵龍牌小型轎車、晉AQ***6號長安牌小型轎車、晉AT***2號長安牌轎車后穿過綠化帶,駛入路西非機動車道,碰撞非機動車道內停放的晉AK***3號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車、13輛電動自行車及由北向南行駛的晉AX***8號大眾牌小型轎車,造成晉AQ***6號長安牌小型轎車駕駛人員受傷,車輛及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常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對被告人常某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145mg/100ml,隨后對其抽血采樣取證進行酒精濃度含量檢測,結果為191.01mg/100ml。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常某賠償了事故對方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常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查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確認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被告人身份信息、駕駛證查詢信息、行駛證查詢信息、賠償協議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公安機關執行收監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監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刑期期滿前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志強
人民陪審員 丁 志
人民陪審員 菅俊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曹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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