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開刑初字第00515號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開刑初字第00515號
公訴機關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黃泥街社區南陽街某號;1994年5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1995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2001年10月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8月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7年11月27日因盜竊決定勞動教養二年。因涉嫌犯盜竊罪,2015年7月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決定監視居住;2015年10月30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機關執行時因患嚴重疾病長沙市第二看守所未予收押。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以長開檢公訴刑訴[2015]5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賀雨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在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樓盤,采取用鑰匙套鎖的手段盜竊他人停放的電動車5輛,盜竊財物價值總計3789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6月2日晚上7時許,被告人秦某某至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悅江苑某棟某單元地下車庫,采用套鎖的方式盜竊被害人陳某某紅色王派電動車一輛。后經價格鑒定,該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570元。
2、2015年6月16日晚7時許,被告人秦某某至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貫江苑某棟某單元地下車庫,采用套鎖的方式盜竊被害人孫某黑色電動車一輛。
3、2015年6月27日晚上7時許,被告人秦某某至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貫江苑某棟某單元地下車庫,采用套鎖的方式盜竊被害人肖某某紅色立馬牌電動車一輛。后經價格鑒定,該被盜電動車價值1639元。
4、2015年6月29日晚上6時許,被告人秦某某至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融江苑某棟地下車庫,采用套鎖的方式盜竊被害人王某某黑色新日牌電動車一輛。后經價格鑒定,該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580元。
5、2015年6月30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秦某某至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貫江苑某棟某單元地下車庫,采用套鎖的方式盜竊被害人任國兵紅色立馬牌電動車一輛。
2015年7月6日9時許,被告人秦某某在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鴻江苑因涉嫌盜竊被保安人員發現,公安機關接報案后至現場將被告人秦某某傳喚審查,并繳獲被告人作案用的套鎖鑰匙,被告人秦某某如實供述了其上述盜竊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經查證屬實的偵查機關出具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被害人陳某某、孫某、肖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陳述;收繳作案工具及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的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意見;被告人秦某某戶籍證明及前科證明材料;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辯解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秦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據此,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至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邵 芳
審 判 員 王小強
人民陪審員 劉麗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易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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