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開刑初字第00521號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開刑初字第00521號
公訴機關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蘆花潭鄉某村某村民組某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監視居住,F監視居住在家。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以長開檢公訴刑訴[2015]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淑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下午15時左右,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魏某會在長沙市開福區月湖大市場某茶樓的打麻將過程中發生口角進而肢體沖突,期間被告人陳某拿喝水的玻璃杯將被害人魏某會額頭砸出血,造成被害人魏某會面部皮膚裂創、左眼鈍挫傷、右食指皮膚擦傷。經鑒定,被害人魏某會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其故意傷害事實,并賠償被害人魏某會經濟損失6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經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材料;協議書,收條;物證照片;鑒定意見;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魏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接受社區矯正的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限被告人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小強
審 判 員 石時進
人民陪審員 章 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易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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