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96號
——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云刑初字第96號
公訴機關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無業。2015年7月5日曾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治安拘留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以云檢公訴刑訴(2015)第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昆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被告人盧某邀集田某、羅某、劉某、甘某、李書謎、“李哥”(基本信息不詳)在岳陽市云溪區路口鎮江湖村的方某家中聚眾賭博,盧某允諾的給田某1成的“水錢”,由盧某提供碼錢并讓羅某在賭場內幫其放碼。當晚20時許,其幾人駕車到達方某家中,后盧某負責在賭場內發牌和抽水,羅某負責放碼,田某、劉某、甘某、李書謎、“李哥”開始以“三公”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博進行到當晚22時許散場。賭場內共抽得“水錢”人民幣22800元,放碼獲利4000元,除去開支3800元,盧某共獲利人民幣23000元。
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盧某在公安機關主動上邀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盧某均能如實供述其涉嫌賭博罪的全部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盧某所在岳陽市云溪區司法局出具了湖南省適用社區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盧某平時表現較好,社區矯正環境較好,并證實對其具有監管幫教條件,建議對被告人盧某適用社區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被告人盧某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田某、羅某等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田某、羅某、劉某、甘某、方某的證言;3、被告人盧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盧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盧某能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能認罪、悔罪,且系初犯。被告人盧某所在的云溪區司法局證實對其有監管幫教條件,且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可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盧某在公安機關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責令被告人盧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持判決書到岳陽市云溪區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唐耀國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許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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