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刑初字第60號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君刑初字第6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莊某,無業。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岳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在家。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君山區院公訴刑訴(201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尹文燁、被告人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初,被告人莊某得知胡某(另案處理)承包了湖南茂源林業有限公司位于岳陽市君山區良心堡鎮維新村49.7畝林地后,要賀某從胡某處承包該林地,然后將林地上的樹木賣給他。后賀某從胡某處以人民幣11萬元的價格承包了該林地,并將其中的樹木以人民幣5.3萬元賣給了被告人莊某。被告人莊某明知砍伐林木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在未辦理林木砍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雇請民工將該林地上的樹木進行砍伐,并銷售到華容縣信人造板廠,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經岳陽市君山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調查,被濫伐的林木蓄積量為187.44立方米。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莊某主動到岳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向岳陽市森林公安局退繳人民幣6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莊某的身份信息、到案情況說明、指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林地合作經營項目協議書、林權證、收條及木材收購流水賬、岳陽市君山區林業生態局出具的證明委托書復印件、委托書復印件、岳陽市君山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證人賀某、程某、龔某、張某甲、李某、劉某、吳某甲、姚某、吳某乙、譚某、張某乙、熊某、王某、戴某、胡某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莊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莊某到案后,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莊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責令被告人莊鍵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文君
審 判 員 曾玲玲
人民陪審員 魏國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郭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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