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刑一初字第286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歷刑一初字第286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海陽市,現住濟南市歷下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為其重新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公訴機關以濟歷下檢公刑訴(2015)5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10日14時35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濟南市歷下區奧體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規劃2號路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鑒定,于某某的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0mg/100ml,系醉酒狀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自首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七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王憲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周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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