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33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9-2)
(2015)歷城刑初字第23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于濟南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濟南市歷城區,住濟南市高新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路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殷某某晚飯時飲酒,當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殷某某無證駕駛魯AT900F小型轎車沿濟南市歷城區旅游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旅游路0229號線桿處與同向推行三輪摩托車的劉甲、劉乙、劉某丙車碰撞,造成劉甲、劉乙、劉某丙三人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交警趕到現場處理。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殷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抽取血液檢驗,被告人殷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91mg/100ml。
案發后,被告人殷某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4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被害人劉甲等人的陳述、交通事故現場勘察筆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的血樣提取表、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歸案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成立。被告人殷某某無證駕駛,且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三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趙翠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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