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37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歷城刑初字第23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縣,漢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江某某駕駛魯A380FQ小型轎車載同事郭某某沿濟南市歷城區黃河南大壩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黃河南大壩35.9公里樁處時,駛向對向車道與賈某某駕駛的魯ABR821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魯A380FQ小型轎車乘車人郭某某死亡,被告人江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區大隊認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郭某某、賈某某不負責任。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郭某某系交通工具作用致顱腦及胸腹腔臟器嚴重損傷而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江某某因傷住院,在醫院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時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現已賠償被害人郭某某親屬經濟損失共計58500元(已過付),并取得對方的諒解。被害人郭某某所在的工作單位支付郭某某親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經濟損失共計679084元(已過付)。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被害人賈某某的陳述,證人苗某某、程某某、竇某某、賈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書證電子賬單、和解協議書、收到條、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江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本院依法對江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楊 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時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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