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80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歷城刑初字第28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濟南市歷城區,住濟南市歷城區。因犯貪污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五千元,2011年9月23日被假釋,2013年12月9日假釋期滿,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雪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6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魯AR0927小型轎車沿濟南市歷城區飛躍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殷陳小區路口時與被害人李某駕駛的魯A6018H號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李某及魯A6018H號轎車乘車人韓某某受傷。經抽血檢測,被告人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0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執勤民警帶至公安機關。
另經庭審查明,案發后王某某在現場等候,民警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后,王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現被告人王某某已就民事賠償事宜與李某達成協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某的證言,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歷城大隊出具的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鑒定報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趙 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時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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